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全国教育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为推动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示范性(骨干)高职院校项目建设顺利开展,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构建新型政事关系,培养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技术实用性人才,促进产学结合,加强学校的专业建设和实习基地建设,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共建长期的人力资源供需协作关系,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装饰艺术系的前身是“工艺绘画”专业。随着工艺美术设计的变迁与拓展,工艺美术设计教育的内涵也随之变化,专业建设基本涵盖了工艺美术各门类。装饰艺术系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现设有装饰艺术设计、书画鉴定与修复、陶艺设计等专业,并开设漆艺、陶艺、书画鉴定与修复、首饰、玻璃、刺绣、民间手工艺等小专业方向。其中装饰艺术设计为江苏省品牌专业(2006年),该专业主干课程《综合材料》为国家级精品课程(2007年),另有省级品牌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团队建设点各一个,同时建有江苏省工艺美术基础课实验室示范中心。
在学院理事会产学合作促进委员会和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是立足于装饰艺术系本土化特色的“工作室制”人才培养模式及主题教学方法,与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校企合作组织,是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产学结合的管理咨询机构,是企业参与高职院校管理的一种机制。中心的宗旨是,坚持以人为本、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系部的教学优势和企业、行业的工程技术等相关优势,开展深层次、互惠互利、多种模式的校企合作,实现“双赢”,提高专业教学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发展。
第三条:校企合作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具体地说,一是加强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二是进行产学结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三是坚持互惠互利,实现系部、企业、学生三方共赢利。
第四条:中心围绕地方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要求,以专业为纽带,优化专业结构,广泛开展招生就业、专业建设、师资培养、员工培训、实习实训等方面合作。
第五条:中心接受政府有关业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若干人;中心下设办公室,秘书一人,成员若干。
第七条: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主要职责:
㈠ 制定和修改中心的章程,制定中心内部管理制度。
㈡ 筹备组织召开中心年会。
㈢ 推选中心相关负责人。
㈣ 负责中心的宣传和档案工作。
㈤ 加强专业调研,研究修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推进专业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㈥ 建立较为稳定的专业实训实习基地,提高专业技能训练水平。
㈦ 确立学生的就业方向,为毕业生实现高质量的就业奠定基础。
㈧ 决定中心其他事项。
第八条: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办公室职责
㈠负责制定校企合作中心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㈡负责组织系部教学单位与实训基地、企事业单位、政府有关部门的实习实训联络、协调和安排。
㈢负责调查、了解和掌握社会、企事业单位和实训基地人才需求信息。
㈣负责反馈实训基地对基地和系部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㈤校企合作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实行年会制,由中心授权办公室负责召集。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十条:凡要求退出校企合作中心的单位,应提出申请,经中心协商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退出。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中心利益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中心可取消其单位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校企合作中心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章 校企合作中心单位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校企合作中心单位成员由企事业单位本着校企合作的原则,自愿加入的办法产生。单位成员填写《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成员信息表》,加盖单位公章。中心成员原则上应是装饰艺术系实习、实训基地,或择优接纳其毕业生就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十三条:单位成员权利
㈠享有系部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㈡享有参加本校企合作中心组织的各种合作与交流活动,应邀出席苏州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重大活动的权利。
㈢优先享有申请培训职工的权利。
㈣优先享有与系部共同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产学合作的权利。
㈤优先享有挑选接收本系毕业生的权利,优先挑选接收本系学生到企业实习就业。
㈥享有评聘兼职教师的权利。
第十四条:单位成员义务
㈠ 遵守本章程。
㈡校企共建校内设计研发中心、校外公司实习基地。校内成立设计研发中心,引进先进技术和工艺,研发产品;校外公司成为学生顶岗实习、试就业、教师挂职锻炼的固定场所,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报酬。
㈢支持系部聘请并推荐本行业、企业内的相关高技能人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
㈣协助系部开展产学调研及其他活动。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中心教学科研设备加工及调试提供必要的条件,并予以优惠。
㈤积极参加校企合作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向社会各界宣传中心,发展新的中心单位成员。
㈥单位成员在招工录用技术人才时,优先择优录用本系毕业生;及时向系部提供与教学有关的经济发展与人才需求信息和所录用本系毕业生的表现材料。
第十五条:单位成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中心,由办公室通过退出手续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单位成员如有严重损害校企利益或违反本章程行为,可取消其成员资格。
第四章 校企合作内容
第十七条:人才培养合作。我系根据企事业单位发展需要为企事业单位“订单”培养人才,向企事业输送具有职业素质和技能的人才,经协议可以以企业冠名的形式联合创办“企业冠名班”,企事业单位为系部提供实习、实训基地,并设立“奖学金”、“奖教金”、“助学金”。企事业单位接纳本系学生顶岗实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学生报酬。
第十八条:科研合作。联合申报、攻关不同层次的科研课题和产学项目,优惠向对方提供和转让技术资料、实验设备和科技成果、专利等。
第十九条:队伍建设合作。企事业单位为系部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本系选派兼职教师;系部为企事业单位培训在职人员,组织兼职教师培训,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条:信息交流合作。企事业单位为系部反馈人才需求信息,系部为企事业提供学术科研信息和理论咨询与指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经校企合作中心全体单位成员代表通过后实施。章程修改经中心会议超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随着形势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变通,可经办公室暂行决定,在下一届中心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单位成员介绍及合作情况将随时上传至学校和系部网站,包括校企合作动向、科研合作成果及人才培养成果等。
第二十四条:系部向单位成员授牌:“苏州市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装饰艺术系实习实训基地”;单位成员向系部授牌:“×××公司人才培养基地”。
第二十五条:单位成员与系部开展如专业(或方向)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共建、人才订单培养、师生实习实训费用等合作项目,由校企双方签订合作协议。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于单位成员签订合作协议时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授权校企合作中心办公室另行制定。
装饰艺术系校企合作中心办公室
2012年06月02日